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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之窗 |
过渡条款的规定 |
| 日期:2008-7-2 14:46:00 作者: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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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本条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的问题。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 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致于发生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就要回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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